一是,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(hu)和落实(shi)中央全面管治权。比如,根据基本法的规定,由中央(yang)行使国家的主权,特(te)区作为国家的(de)一个地方,没有“自决权”。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“公投”活动,公然挑战国家主权,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,依法予以禁止。根据基(ji)本法的规定,中央对特(te)区政治(zhi)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。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,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(hang)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,特区政府根据全(quan)国人大(da)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(di)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,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(wei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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