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,基(ji)本法保障了国家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,实现了平稳过渡。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,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(hui)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。澳门基本法的(de)颁布(bu),要求澳门在后过渡时期在法律本地化、公务员本地化、政治体制等各领域的(de)重要政策(ce)、制度必须与基本法的规定(ding)相衔接(jie),抵触基本法的必须修改或废止,实现平稳过渡的目(mu)标。在世界历史上,既能够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,又能够保持社会稳定、人心安定是绝无仅有的,充分显示(shi)“一国两(liang)制”方针的优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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