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是,特区依据基本法(fa)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(quan)。比如,根据基本法的规定,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,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(ge)地方,没有“自决权”。二〇一四年澳(ao)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“公投(tou)”活动,公然挑战(zhan)国家主权,特区落实(shi)基本法的(de)规定,依法予以禁止。根据基本法(fa)的规定,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。二〇一(yi)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,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,特区政(zheng)府根据全国人(ren)大常委会决定完(wan)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,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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